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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律规定

2024-10-01 13:10 来源:网络 点击: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律规定

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条文解读

根据本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里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有关社会组织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如聚众侵入、占领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以及封闭其出入通道,对工作人员进行纠缠、哄闹、辱骂、殴打;毁坏财物、设备;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刑法修正案(九)在本条中增加了有关扰乱医疗场所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的规定。这一规定是根据草案审议中的意见增加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频繁发生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情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条的修改并不是增加新的犯罪情形,只是对刑法原有规定作进一步明确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强法律的针对性,提高对扰乱医疗秩序犯罪的震慑力。单纯从法律适用来说,实践中所谓“医闹”等案件,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对这一问题,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认识也是一致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也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如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有明确、细化的规定,即对聚众实施的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行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以及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是指聚众扰乱机关、公司、企业、教学科研单位、医院等的行为,导致该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医疗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本罪,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三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这里所谓的“首要分子”,主要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既可能只进行幕后策划而不亲自参与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可能不但组织策划,还现场坐镇指挥,积极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实践中要注意正确认定,准确打击。“其他积极参加的”,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参加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本款规定,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相关规定

(一)公安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13〕25号)

一、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4.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即制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