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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5名销售全部实刑

2024-10-01 13:02 来源:网络 点击:

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5名销售全部实刑

5名被告人销售职务之背景【全部没有被取保】

被告人乔洪x,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销售总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成x,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京西分公司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大x,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燕x,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文x,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及审判退缴金额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洪x、孙成x、杨大x、罗艳玲、李文x于2015年至2019年间,伙同高保盛(已起诉)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富尔大厦等地,以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门店公开宣传等方式,与投资人签订《日益盛财富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承诺保本返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其中,被告人乔洪x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0余万元,被告人孙成x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00余万元,被告人杨大x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被告人罗艳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余万元,被告人李文x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余万元。

被告人乔洪x、孙成x、杨大x、罗艳玲后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文x自动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乔洪x、罗燕x、李文x分别退缴 20万元、5万元、3万元在案。其他涉案人员退缴的133万,现已移送在案。

本案焦点:

1、5人身份各异,主从犯的问题?

朝阳法院认为:在整个实施犯罪过程和人员结构中,乔洪x、孙成x、杨大x、罗燕x、李文x均是根据所处层级,按照上一级人员的组织和要求,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犯罪模式的确立与资金支配等方面不具有关键性的决策、支配权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田律师提醒:同样是业务员,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即使业务员身份,但是与其他犯罪参与人共同实施完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虽然各自职务不同,也存在上下级关系,但属于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其直接参与犯罪,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

2、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朝阳法院基本一致的观点,就是:日益盛集团公司在指控的犯罪时间内主要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成立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3、是否属于挂单,挂单金额如何认定?

朝阳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乔洪x、孙成x犯罪金额,经查,上述被告人在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层级之间、同级之间确有挂靠业绩金额情况,但该些行为均是被告人出于获取对应等级报酬目的而实施,相互之间知晓彼此行为内容与性质,因此应作为整个共同犯罪的行为内容予以评价,在犯罪金额认定中不予扣除该部分金额,但鉴于被挂靠人在行为中所起作用确实较小,获利也较少,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

以前是无获益,当扣除。现在定义成互相帮助行为,不应扣除。这是目前朝阳法院比较通行的对挂单金额是否扣除的意见。

4、从犯退赔不足能否获得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行。

我们已经多次强调过,从犯如果不能全部退缴非法所得,取保都很难,别说是缓刑了。这就是检察院和法院的一直态度,所以孙成x适用缓刑的意见,与孙成x的犯罪金额、退缴违法所得情形等不相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就结果:全部实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一、【第一被告退赔不足】被告人乔洪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成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大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四、【业务员退赔不足】被告人罗燕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五、【业务员退赔不足】被告人李文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六、继续追缴被告人乔洪x、孙成x、杨大x、罗燕x、李文x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

七、在案之一百六十一万元,用于执行上述第六项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