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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民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的“争议标的”之内涵应怎样理解

2024-10-30 08:01 来源:网络 点击:

最高院裁判:《民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的“争议标的”之内涵应怎样理解

【裁判要旨】1.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应当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并结合实体法内容来加以确定。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涉实体义务的履行地点,而且应为最能反映该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因此,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争议标的”,其内涵应当结合最能反映纠纷所涉合同之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来加以理解。2.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最能反映该类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应为开发计算机软件。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以履行开发计算机软件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主要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天工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2号楼C区2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娟,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棉,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天府软件园c区7栋2层。

法定代表人:王春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建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航天工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工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盟恒信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2020)川01知民初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航天工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亿盟恒信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有误。考虑《技术开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保证该系统能够在指定服务器上平稳运行及后续对系统的持续修改、后期开发才是亿盟恒信公司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也是决定案涉《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的关键因素。因此,航天工业公司服务器所在地,即亿盟恒信公司履行系统安装、部署、调试及后期开发义务的地点应作为案涉合同的主要履行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亿盟恒信公司未作答辩。

亿盟恒信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亿盟恒信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航天工业公司向亿盟恒信公司支付软件研发费用7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航天工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0日,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航天工业公司委托亿盟恒信公司研究开发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软件平台,研发费用为120万元,由航天工业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先行支付30万元,余下90万元按航天工业公司使用该软件平台向第三方所收取的运营费的30%,每半年向亿盟恒信公司支付。2017年7月14日,航天工业公司向亿盟恒信公司支付30万元,2018年4月,亿盟恒信公司提供的软件平台交予航天工业公司,由航天工业公司上线运营,航天工业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亿盟恒信公司支付15万元的运营分成,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亿盟恒信公司起诉时,航天工业公司未向亿盟恒信公司支付任何研发费用,故亿盟恒信公司诉至法院。

航天工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航天工业公司与亿盟恒信公司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亿盟恒信公司按照航天工业公司的要求进行软件设计,并最终在航天工业公司的服务器上完成安装、部署、运行,以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航天工业公司主张,本案的主要合同履行地应当为航天工业公司的服务器所在地,即系统的安装、部署、运行所在地,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航天工业公司与亿盟恒信公司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未明确约定管辖,据此亿盟恒信公司可以选择向航天工业公司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涉实体义务的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遵循“特征履行地”为主、结合“实际履行地”的判断原则。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性质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最能反映该类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亿盟恒信公司作为本案的软件开发者,其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亿盟恒信公司住所地即为案涉软件的开发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航天工业公司关于本案的主要合同履行地为系统的安装、部署、运行所在地的主张,系对合同义务的不当解释,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对于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的计算软件纠纷拥有管辖权,故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国航天工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航天工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技术开发合同》,该合同载明航天工业公司委托亿盟恒信公司开发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软件开发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费用,亿盟恒信公司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合同的标的内容为按照《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开发需求和计划》(见附件),亿盟恒信公司为航天工业公司进行基于北斗的位置服务系统软件平台(以下统称“平台”)开发,平台不仅要满足车辆监控的相关业务需求,同时要扩展为满足人员、船舶和物体的监控管理业务需求的综合性监控管理平台。同时,亿盟恒信公司要为航天工业公司进行软件平台的系统部署,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完整的B/S架构软件平台的源码(含服务器端源码与客户端源码,详见附件要求),技术文档等(详见附件);同时,为航天工业公司提供培训服务、技术支持、系统维护及相关功能的完善,并协助航天工业公司申请软件著作权及交通部标准审查。其中,航天工业公司的权利义务:1.按照约定如期支付研发费用;2.合同签署日前制定《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开发需求及计划》;3.按照《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开发需求及计划》中的节点阶段性验收开发成果;4.向亿盟恒信公司提供后期开发过程中所需要的硬件设备等;5.向亿盟恒信公司提供后期平台运营过程中所需要的服务器资源等;6.积极向亿盟恒信公司沟通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7.若航天工业公司需求发生新增或变更,航天工业公司需向亿盟恒信公司讨论并制定相关开发计划;8.若航天工业公司通过交通部行业标准检测和符合性审查或其他航天工业公司所需要的认证,航天工业公司自行承担相关费用;9.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亿盟恒信公司的权利义务:1.按照《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建设方案书》进行开发设计,并及时与航天工业公司沟通,确保设计的功能符合实际操作和管理需要;2.按照《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开发需求及计划》中的节点完成技术开发工作,并提交阶段性成果于航天工业公司验收,并向航天工业公司提交书面验收申请;3.负责软件代码的编写,确保软件质量,提供高质量的运行软件;并确保运行可靠、数据准确、实用、简洁、界面友好;4.需向航天工业公司提供软件测试及验收时所需要的相关软件并积极协助航天工业公司进行测试验收,后期平台建设所需要的硬件设备和投资由航天工业公司负责,亿盟恒信公司负责协助航天工业公司进行平台的搭建和使用维护培训;5.按照开发计划完成开发工作,保障航天工业公司的市场开拓顺利进行;6.负责软件的后期维护,并持续跟进系统运行情况,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7.负责根据航天工业公司的需求,在本合同界定的需求范围内(具体参考附件)及时进行软件的修改、升级工作;8.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发进度按期完成开发工作并向航天工业公司交付符合验收标准、完整的系统、部署文档、测试报告单等开发成果物;9.需积极解决系统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系统漏洞,即软件运行中因为程序本身有错误造成的功能不正常、死机、数据丢失、非正常中断等现象;10.应提供相关的软件培训服务,培训内容为本系统相关的操作使用和维护,培训对象为航天工业公司系统管理员及相关人员;11.协助航天工业公司通过交通部行业标准检测和符合性审查或其他航天工业公司所需要的认证;12.协助航天工业公司进行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工作;13.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合同主要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所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应当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并结合实体法内容来加以确定。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涉实体义务的履行地点,而且应为最能反映该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因此,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争议标的”,其内涵应当结合最能反映纠纷所涉合同之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来加以理解。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最能反映该类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应为开发计算机软件。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以履行开发计算机软件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主要履行地。

本案中,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若双方协商不成,应向合同主要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合同约定航天工业公司委托亿盟恒信公司开发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软件开发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费用,亿盟恒信公司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亿盟恒信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具体包括系统开发设计及技术开发,软件代码编写,提供软件测试和验收时所需要的相关软件,软件后期维护、修改、升级、提供系统、部署文档、测试报告等开发成果物,软件培训服务等。其中,“研究开发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软件”是最能反映涉案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鉴于涉案合同并未就该项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点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研究开发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软件”合同义务一方即亿盟恒信公司的所在地,故可将亿盟恒信公司的住所地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认定为涉案合同的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内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航天工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北京市亦是本案的地域管辖连结点之一。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亿盟恒信公司作为涉案软件系统受托开发方,其选择向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系其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航天工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马 军

审 判 员  李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马焕君

书 记 员  王 燚

来源;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