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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与301条款

2025-04-03 01:09 来源:网络 点击:

337 与301条款


“337条款”

“337条款”是指1994年修订的美国1980年综合贸易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 1988)的第1342条。该节的标题为“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其规定: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中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至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软件作品的权利,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得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处理。

“301条款”

目前的“301条款”是以《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为基础制定的。该法授权美国单方面向其他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公平地限制美国的商品、劳务或坚持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政策及行为的国家征收报复性关税。其内容包括:“一般301”、“特殊301”、“超级301”和配套措施。

“一般301”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特别301”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是针对外国贸易妨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

“特殊301条款”是指经《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补充后,美国贸易法在原“301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加的第“1303节”,其标题为“确定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系统地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301条款”体系之中,称为“特殊301条款”。

“超级301条款”是指经《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补充后,对“301条款”新增加的第“1302节”,该条款的标题为:“贸易自由化重点的确定”。由于该款的规定比“一般301条款”更强硬,适用范围更广泛,具有更浓厚的政治色彩,故俗称为“超级301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