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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为泄恨故意纵火,犯放火罪获刑三年

2024-07-05 14:53 来源:网络 点击:

广东一男子为泄恨故意纵火,犯放火罪获刑三年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方静娜

因看到自己放在曾租住的房屋门口的物品被人堆起烧毁,为泄恨竟故意纵火,即时火光冲天,滚滚浓烟引起周边群众恐慌。近日,梅州市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放火案件,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4月,杨某的朋友丘某与被害人陈某签订了该房屋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五年。杨某与丘某平时一同居住于该房屋。但今年4月份租期届满后,丘某和杨某以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日期“4月31日”在阳历中不存在为由,辩称该日期系农历的4月31日,一直拖至5月25日才开始搬离。直至6月18日,仍有床、桌子等物品未搬走。

6月18日下午16时,杨某前往该老屋拆理皮瓦,看到其原先放置的鸡栏、塑料桶等物品已经被烧成灰了,怀疑系被害人陈某为要求其搬离而为,心生怨恨,于是想烧掉自己曾经与丘某住过的房间来报复,便从院子角落里捡起玻璃碎片,铲起冒着烟的一小堆火炭,并将火炭扔至被害人老屋西侧房间的床底,由于床底堆放了干燥艾叶,致使床铺迅速着火,火势猛烈,造成该房屋西侧房间内的屋顶、大梁、门窗被烧坏。之后被群众观发现并报警,消防人员将火扑灭。

杨某放火后留在现场,并向民警承认其本人放火的事实。经鉴定,被烧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346元,且被害人的房屋紧邻一座已经弃用的高压线塔和果园、以及一些群众住家。如果未有群众及时发现并报警处理,后果将不堪设想。

梅州市蕉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危害性极大。切莫为一时泄恨而“引火上身”,不仅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在未来的生活中也会面临诸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