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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打官司”的法律想象

2025-03-18 09:22 来源:网络 点击:

“秋菊打官司”的法律想象

法治周末记者 武杰

时至今日,“秋菊”仍然是一个浓缩了很多当代中国基本法学理论问题的符号,众多学者的解说令这部电影成了有关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的一个经典文本,也紧紧地将法律与文学相联系了起来。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德顺指出,语言学、文学和法学都以人为主体,都关注人的社会状况,应当通过各个学科的结合,使得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由此才能建立起现代法治文明。

1992年,由张艺谋导演、巩俐主演的农村题材电影《秋菊打官司》上映,这部关于现实农村生活的影片改编自陈源斌的小说《万家诉讼》。20多年间,当裹着绿头巾,穿着对襟红棉袄的秋菊一次次出现在我们视线中的时候,她已经不仅仅是张艺谋镜头下的村妇,而是法律学者研究法律与文学关系的桥梁。

中国关于法律与文学关系的研究,很大程度上源于这样一个“法盲”村妇带来的思考。时至今日,“秋菊”仍然是一个浓缩了当代中国基本法学理论问题的符号,众多学者的解说令这部电影成了有关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的一个经典文本,也紧紧地将法律与文学相联系了起来。

4月16日,由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主办的首届“司法文明与法治文化”高端论坛暨“文学·语言·法治”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举行。来自文学、语言学、法理学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文学、语言、法治之间的关系。

“法盲”秋菊的法律启示

在《秋菊打官司》中,秋菊生活在中国西北一个叫西沟子的小山村里,她的丈夫王庆来与村长王善堂发生冲突,被村长踢伤。秋菊忍不下这口气,找村长论理,村长不肯认错。怀着六个月身孕的秋菊要去讨个说法,村长王善堂打了人就得赔礼道歉。一身乡土装扮的秋菊,不断奔波在去乡里、县里、市里讨说法,到法院打官司的路上。她在雪地中蹒跚而来,也走进了中国法律人的研究视野,为法律与文学的融合走出了一条新的道路。

法律有张严肃理性的面孔,而文学则是形象生动、感情充沛的。把法律和文学这两个相去甚远的概念放在一起,就如同打火石和铁片一样,产生了不一样的视角。

在西方,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已经成为一门系统的学科。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詹姆斯·怀特出版了一本书《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与法律表现性质之研究》,被称为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奠基之作,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在美国的正式起步。1988年,波斯纳法官出版了《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他因此成为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领军人物。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中文教研室主任董燕副教授介绍说,法律和文学的研究在中国发生学科意义,是因1999年冯象先生的《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冯象在书中把这个概念引入中国。其实更早之前,中国关于《秋菊打官司》的讨论已经将法律和文学的研究付诸实践。

有评论认为,从20年前学者朱苏力在法学界讨论《秋菊打官司》开始,巩俐所扮演的秋菊形象映入了法律人的眼帘,并且针对这部影片自身所反映的中国基层法治生态、集诸多矛盾于一身的秋菊本人,乃至她所代表的整整一代乡土人所折射出的法治话语,一时成了备受瞩目的焦点。同时,学界也因此产生了一些富有新鲜气息的论文和著作。

“为权利而斗争”与“秋菊们”的“理”

在《秋菊打官司》电影的前半部,秋菊坚持要个说法,村长不愿意向秋菊丈夫认错,秋菊于是从乡政府一直找到了市公安局。

可是无论在乡里还是县里,得到的裁决却是只有赔偿经济损失,没有赔礼道歉的内容:“建议由所在乡的公安员进行调解,双方各自多做自我批评,求大同存小异,以安定团结为重,经济上仍以第一次调解为主,维持原乡政府的调解方案,医药费、误工费由王善堂本人负责赔偿。”

倔强的秋菊认为自己没有得到想要的“说法”,最后她找到了一位律师帮忙。虽然秋菊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秋菊不了解律师的职业,也不完全信任律师。

影片中,秋菊找给人代笔的张老汉,写了一份材料,要求追究村长“平白无故踢伤我丈夫”的“故意杀人罪”。因为材料的夸大其词引得两个公安人员笑了。当她找到市公安局局长推荐的律师时,仍旧犹豫再三,带着各种各样的疑问:“我乡里、县里、市上都跑了一个冬天了,都没个说法,我到你这里来,你就能给我一个说法了?”

秋菊的坚持被评价为,在中国不断走向法治的时候,人民群众已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秋菊打官司》的结尾,已经和解的两家人准备满月酒的时候,却等来了村长被拘留的消息。

这让经历了一番辛苦“要说法”的秋菊慌了神:“抓走?我就要个说法嘛,我就没让他抓人么,他咋把人抓走了呢?”

秋菊跑到了村口大路上,望着远去的警车,脸上充满了迷惑。

这个结果显然和秋菊想要的“说法”不一样,重庆大学的青年学者陈颀在会上提出,现实社会中司法判决本身往往不能让“秋菊们”心服口服,因为他们“讨说法”的目的并不局限于教科书所提倡的“为权利而斗争”。如果判决结果在根本上不符合“秋菊们”的“理”,判决的威力和执行力就会大打折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也提出,至少从秋菊的困惑来看,我们应当说,当代法律的运作逻辑在某些方面与中国的社会背景脱节了。

正如冯象所说,“法律的制定、解释适用不能完全陷入‘客观’的、‘理性’的分析和经济成本核算,而必须考虑当事人和社区公众主观上的阶级、种族、性别等意识和心理的承担”。

文学评论家李敬泽在一篇文章里曾说过:“法律或许是坚硬的,但执掌法律的人或许需要一点柔软,以柔软、敏感的心去领会人性和生活的丰富、复杂。在这方面,文学未尝不可以成为法律人的重要思想资源。”

而文学对于生活深入的描写和刻画,正为法律窥视民众内心打开了大门。

用“法眼”审视文学

“1949年11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出动2400余人,在12个小时之内封闭了全市224家妓院、269名老鸨和185名领家被集中管训。1268名妓女被收容到妇女生产教养院。”这一组数据记录了建国初期妓女改造情况。董燕认为实际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而此刻,文学能够让人们看到当时真正发生了什么。

陆文夫的《小巷深处》和苏童的《红粉》都是讲述建国初期,妓女改造的故事。《小巷深处》里的徐文霞经过改造,焕发了新的生命,并遇到了自己的爱人。董燕评价说,这本书歌颂了一个向上的时代和一个向上的灵魂,旧时代的“鬼”变成了新时代的人。

而《粉红》里的妓女却是不同的,她们选择逃跑,逃避改造,几经磨难,仍旧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星认为,文学不仅仅是一种愉悦的审美活动,在我们通过文学对真善美、对理想、对未来的追求背后,也隐藏着与制度的共谋,当然也可能是在反抗制度,而这都跟我们的社会是有密切关系。

董燕认为,阅读这些带着时代印记的作品才能真正了解人们在一个时代里做了什么,而不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应该做什么,社会应该发生什么。《小二黑结婚》中自由恋爱的问题、莫言在《蛙》中关于计划生育的阐释等,“这些文学作品中有很多鲜活的例子,帮助我们了解法律的历史过程,认识中国法治发展的大趋势。从法治精神的培养上来讲,文学对法治建设提供了很大的支持”。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黄淑彬介绍到,从公众的层面来看,由于司法的专业性所形成的距离,除非亲身经历司法外,绝大多数公众或是依靠所获取的真实信息对司法形成判断,或是借助文艺作品想象司法,或者是二者的杂糅、取舍。而这也正说明了文学作品的另一价值,文学作品中的法律主题可以为读者提供认识社会和法律的丰富材料。

文学协助实现社会治理,也是自古以来中国文学的一大特色。“春秋决狱”,《诗经》的以诗言志,清代的“圣谕宣讲”再到梁启超强调小说的新民主义,文学一直被看作是辅助政治的工具。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编审张灵补充说,从古典生活到现代生活,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由过去情感和道德为核心的支撑方式,演变到现代以法律、制度为中心的生活方式,文学也理所当然地开始承担起法治教育的任务。

相对于庞大、系统的法律,文学作品的亲缘性在于,文学中每个群体都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刘星教授表示,法律比较强调类型、普遍的问题,而不太关注个体化。因此在法律的建构之中,就比较容易压抑边缘。他举例说,比如法律必然惩罚盗窃,但是通过文学的手段,这样的行为常常被正当化,甚至有可能是非常感人的,最后读者会感觉不是盗窃可憎,而是当时禁止盗窃的法律,扼杀了我们追求更重要的东西。

这些问题反过来会促使法学家们思考,是不是我们的法律在类型化的情况下,规制、管理社会的时候,压抑了社会边缘,而社会边缘同样存在合法化的东西。刘星补充道:“对于法治来讲,文学的深入阅读,使我们对社会有必要的敏感,从而反思类型法律制度的建立。”

用“法眼”审视文学,只是对文学作品的一种解读方式,其目的不是对文学作品的故事情节作更为深刻、准确的解读,而其关注点必须应当是文学中的法律问题。

使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说过:“很多诗人是从法学院逃逸出来的学生。”历史上还有一些著名的作家如雨果、狄更斯、巴尔扎克、福楼拜、托尔斯泰、卡夫卡等都曾是律师或受到过法律训练。而中国当代优秀的诗人之一海子也是北大法律系毕业的学生。文学和法律之间仿佛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联姻关系。

当20世纪初的法律史学家为“如何将其所研究年代场景还原至纤维毕现”的问题苦恼时,中国政法大学许慧芳老师表示,其实查尔斯·狄更斯等文学家通过对法院、法律人以及法律细致而又精妙的刻画,生动地再现了法院是如何建立和运作,法律人士如何组织、教育及实习,法律规则是如何进行编纂并被改革,等等。

狄更斯无疑是其中的佼佼者。狄更斯的小说可谓罗列了当时英国社会法律生活图景的艺术长廊。他生动描绘了维多利亚时代(1837年—1901年)的律师风貌、庭审场景、建筑样式,同时也对当时的英国司法制度进行了揭露和批判。

在小说里,狄更斯对监狱制度,尤其是债务人监狱制度进行了猛烈抨击。此外,《雾都孤儿》《我们共同的朋友》批判了济贫法,《艰难时世》讽刺了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在翻译《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时提到,1853年,狄更斯最富盛名的作品《荒凉山庄》问世,这部小说对大法官法院及其代表的衡平法程序进行了猛烈抨击。狄更斯在序言中列举了一起衡平法案件,该案审了20年,诉讼费高达7万英镑,但还远远没有结案,案情仍与开审时差不多。还有一起案子,从18世纪拖到19世纪中叶,诉讼费超出前一案件的两倍,但仍悬而未决。诉讼双方当事人被案子拖老、拖疯,一条条生命都白白葬送了,而官司仍在热热闹闹地打下去。

狄更斯对大法官法院与衡平法程序的批评,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有人甚至认为,正是这部小说导致了议会对大法官法院的改革。虽然这部著作的社会变革影响有被夸大的嫌疑,但是英国原民事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依旧认为,狄更斯小说对司法改革的贡献,远远超过了英国哲学家、法理学家边沁。

而在美国,同样有一部小说改变了美国的食品制造业。

一百多年前,美国作家厄普顿·辛克莱写了一本名为《屠宰场》的书,该书描写了一个立陶宛移民家庭——尤吉斯一家的悲惨遭遇。辛克莱本来是抱着揭露资本主义的黑暗而写这本书的,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立新解释说,《屠宰场》引起轰动的不是作者对资本主义工资奴隶制的纪实描述和对垄断资本剥削行径的控诉,而是书中对肉制品质量的描写,引起了全美国的轰动,让美国公众惊愕于屠宰场的肮脏。

《屠宰场》甚至直接引发了美国公众对食品安全和卫生的强烈反应,也最终惊动了美国政府,推动了《纯净食品及药物管理法》的通过和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辛克莱也用他的笔改变了议员们认为政府无权进入企业进行检查的传统观念。

文学能够促进法律的变革,是因为法律与文学的共同之处正是对于社会生活,对于人的关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德顺指出,语言学、文学和法学都以人为主体,都关注人的社会状况,应当通过各个学科的结合,使得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由此才能建立起现代法治文明。